京城姗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是慕姗姗开办的公司。
目前主营的业务是综艺节目的制作发行,旗下包括《姗姗访谈录》、《美丽华国》和《鉴宝》三档节目,每年的利润超过三百万。
公司拥有一支二十多人的制作团队,两名外景主持人和一名综艺主持。
这两年,慕姗姗从京城广播学院招聘了不少专业人才,这家文化公司初具规模。
像这类文化传播公司只能依托于电视台生存,为电视台提供优质的节目资源,因为在国内不允许私人开办电视台。
这和国外不一样,林子轩在美国接触过一些纽约的华语电视台。
那些电视台都是私人创办,他们通过购买播出时段的方式通过卫星频道播出节目。
姗姗文化属于慕姗姗和林子轩两人所有,慕姗姗是总经理,林子轩是法人代表。
“这么做是不是太夸张了?”慕姗姗斟酌道。
“有备无患嘛,反正花不了多少钱,免得以后引起纠纷。”林子轩回答道。
他们谈论的是登记节目版权和注册商标的话题,有的节目已经登记过了,还有的节目存在着争议,现在要弄清楚。
尤其是《美丽华国》和《鉴宝》,前者和凤凰卫视合作,后者和京城电视台合作。
说到底还是一个版权的问题。
陈配斯和朱世茂状告华国电视台的事件继续发酵,媒体围观。
对方的律师认为两人在春晚上表演的小品并不全是他们的创作,在小品排演的过程中,春晚的导演组提出过修改意见,华国电视台的领导进行过指导。
也就是说,这些小品的创作者不仅有陈配斯和朱世茂,还有春晚导演组和电视台的领导。
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不是个人的创作。
按照这个说法,春晚除了歌唱节目,都不是个人创作。
歌唱节目没办法,作词作曲演唱者,这个明明白白,再怎么指导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
对方律师给出的理由太强大,演艺圈的人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提个修改意见,指导指导就算参与创作,就能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了。
这个还真不好说,主要看修改的篇幅,如果春晚导演组对小品节目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改,甚至是推倒重来,那就成为创作者。
如果只是提几个不痛不痒的意见,那就不能算是创作者。
这和写剧本一样,不能说演员在拍戏的时候和导演商量,我改一句台词,他就成编剧了。
现在的问题是,陈配斯和朱世茂的小品在参加春晚排练前和在春晚上的表演有多大的区别,两人需要出示他们这些年创作的原稿。
这个案子短时间内很难结案了。
有鉴于此,林子轩才会对姗姗文化旗下的节目进行登记注册,包括著作权和商标权。
比如《鉴宝》这档节目,是和京城电视台合作,收视率不错,广告收入颇丰,大家合作的很愉快,短期内没有问题。
但谁知道会不会出现陈配斯那样的情况呢。
节目的策划是林子轩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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